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住陕西省南郑县**镇**村**组**房。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自2017年开始开出租车,通过其他出租车**的介绍,得知张某某在汉台城区组织小姐卖淫、可以给介绍嫖客的**提成的消息。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某某某在载客过程中,一男性乘客提出嫖娼要求后,某某某通过其他出租车**得知张某某在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信合银行门口路边组织小姐卖淫,就将该乘客拉到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信合银行门口路边,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活动,张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向古伟支付了200元人民币****。自此,某某某为获取提成收入,在2018年8月年至2018年底期间先后多次将要嫖娼的乘客拉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信合银行门口路边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活动,赚取提成费用。某某某共计三3次给张某某拉送5名嫖客,张某某给其微信二维码转账三次共计****。
本院认为,某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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