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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广坡)(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3********,汉族,初中,群众,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舞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捡拾到被害人方某某遗失的手机并破解该手机密码后,于当日15时02分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充值500元话费,15时23分至15时42分分8次向自己的微信账户转款共1820元。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会力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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