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广现)(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史广现,男性,1980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0072128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龙王庄镇北杨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0月14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广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史广现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鲁P215F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范县龙王庄镇孟楼西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史广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广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