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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杨)(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烟台市**职工,户籍地新泰市**镇**村,现住山东省烟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被不起诉人史某甲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镇***村路段时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史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mg/100ml。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乙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史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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