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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陕甘宁边区******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3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陕J****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龙华酒店门口公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736号血醇鉴定:史某某血醇浓度为89.64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在深夜行人稀少时段,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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