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陕甘宁边区******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3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陕J****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龙华酒店门口公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736号血醇鉴定:史某某血醇浓度为89.64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在深夜行人稀少时段,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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