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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吉G****8号轿车在光明街与三合路丁字口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采血取证,经白城市公安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史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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