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群众,初中文化,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吗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暂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王冠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宫门口胡同*条*号门前,指挥叉车司机将将宫门口社区居委会摆放在门前的青石花箱2个,搬运至某某号院某某区煤改电现场办公室后院宿舍。经价格鉴定,被盗青石花箱价值人民币2720元。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被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单位代表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工作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为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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