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802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同上。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通过王某某添加“平安客服”为微信****,然后再通过“平安客服”提供的电话号添加陌生人为微信****,询问微信好友是否有****,并向微信****推荐“平安客服经理”的微信****,“平安客服经理”利用其推荐的微信好友实施****。通过史某某发展的下线罗某某推荐的微信好友陈某某被诈骗37****。史某某每推荐成功一人由王某某向其支付10-20元不等的好处费,其共计获利1290元。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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