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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雷雷)(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吃饭喝酒,下午16时许睡觉醒来,驾车去接孩子,途经**镇***十字南边***学校门口时,被交警盘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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