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吃饭喝酒,下午16时许睡觉醒来,驾车去接孩子,途经**镇***十字南边***学校门口时,被交警盘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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