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10分,叶某某驾驶皖NC9278号小型面包车沿331省道由汤家汇往丁埠方向行驶,行至331省道丁埠高速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2020年4月10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mg/100ml。叶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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