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某某某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无证驾驶无号万达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觅儿寺镇五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坐坡新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及时某某,拨打120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阮晨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6.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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