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因丽水市莲都区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建设需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乡政府要求碧湖镇**村村双委配合政府限期迁移项目开发区域内坟墓,由**村新建公墓用于安置迁移坟墓。后经**村村双委多次组织召开村双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双委在本村土名“石墙弄”山场新建**村公益性公墓。
2012年2月初至2013年期间,**村村双委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租赁挖掘机拓宽原有山路(2013年废弃,现已自然复绿)后,平整“石墙弄”山场建设公墓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后因资金及工期限制,公墓未按原定规模建设便停工。因通往公墓的原有林道路低于标高,有被水淹没可能,**村决定新建一条林道路。2013年8月6日,经莲都区林业局批准后,**村双委在“石墙弄”山场新建一条林道路。经鉴定,期间“石墙弄”山场未经审批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为8.23亩,林种为食用林。余某某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任村民主任。
2014年1月,**村双委换届改选,余某某继续担任村支部书记,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任村民主任。2014年清明节后,因原公墓停车场无法满足村民扫墓停车需要,经村双委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双委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原停车场进行扩建。2015年期间,因原建设公墓墓穴不足,无法满足本村死亡村民安葬需要,经**村村双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村双委再次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石墙弄”山场原有公墓进行扩建。经鉴定,期间“石墙弄”山场未经审批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为17.38亩,其中防护林14.27亩,食用林3.11亩。
2019年8月28日,余某某、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5月19日,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村村委会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249881.61元,用于本案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修复及异地补植造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已主动缴纳暂扣款人民币249881.61元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林地生态环境功能及异地补植造林,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249881.61元款项待本案涉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决定后,另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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