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4时,叶某某到麒麟高中考场内参加考试时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教室门口包内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80元。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叶某某刚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