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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有忠)(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下午,叶某某在景宁利德医院明知自身在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山哈宫工地帮雇主干活时受伤,后其由雇主吴某乙送往景宁利德医院就医,叶某某在明知自身受伤原因情况下,在填写《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正常疾病住院申报表》时,虚构自己在家中干活从高出摔下,导致左足受伤的受伤经过,以骗取医疗统筹报销。2018年9月21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外伤核查员吴某甲、陈某某对叶某某本人核查其受伤原因,叶某某再次虚构其在家中干活摔伤的受伤经过,导致核查员错误评估其受伤原因,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理赔对象。2018年11月2日,叶某某在景宁利德医院出院结算时,本应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3358.17元,因其虚构受伤原因,骗取医疗统筹报销8144.38元,叶某某在支付报销后的医疗费5213.79后出院。

2018年11月26日,退还8145元,2018年11月30日,退还5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到案经过 、前科劣迹查询记录、保单明细、理赔申请书、说明 、景宁利德医院入院记录、体格检查、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汇总明细清单、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正常疾病住院申报表 、承诺书复印件 、非正常疾病住院人员情况核查表复印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访笔录复印件、丽水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信息 、会计账簿复印件 、关于叶某某涉嫌骗保案件调查报告、非正常疾病核查(编保)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清单、关于叶某某案件调查情况 ;

2、证人吴某甲、梅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刑事立案前已经退回全部诈骗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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