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专科毕业,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E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注销状态)行驶至**桥-**路段时,停车让其女儿下车,因车辆未熄火,其女儿的手带到摩托车油门把手,致使车辆失控刮碰到前方同向靠右行走的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取得受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 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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