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专科毕业,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E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注销状态)行驶至**桥-**路段时,停车让其女儿下车,因车辆未熄火,其女儿的手带到摩托车油门把手,致使车辆失控刮碰到前方同向靠右行走的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取得受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 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