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市**乡**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42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晋A****S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万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晋源东街口,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43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查询、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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