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下午,叶某甲、叶某乙在禁渔期内驾驶船只在平湖市**镇**村***小河,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3.57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叶某甲、叶某乙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2000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