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下午,叶某甲、叶某乙在禁渔期内驾驶船只在平湖市**镇**村***小河,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3.57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叶某甲、叶某乙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2000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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