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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犯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电子书再通过QQ、微信出售电子书,所出售的电子书均无经著作人许可或出版权许可。2013年至今,叶某某共获利160760.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160760.6元至余干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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