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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爱青)(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及叶某乙、叶某丙(另案处理)从广州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黄某某(另案处理)从温州市龙湾国际机场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上述四人在昆明机场汇合后一起转机至云南省临沧市,其后绕过边境检查站,从云南省**镇坐汽车偷渡到缅甸**。

2.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及黄某某、叶某乙、叶某丙从缅甸**偷渡至云南省**镇,后黄某某从云南省搭乘飞机回到浙江省温州市,叶某甲等三人搭乘飞机回到广州市。

2020年7月14日,民警在永嘉县**镇**路**号抓获被不起诉人叶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航空进出港信息查询、出入境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丁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及同案犯黄某某、叶某乙、叶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情节相对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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