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局**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崔静,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点2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辽L****3号黑色奥迪小型汽车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林丰路文汇街岗东侧由西向东行驶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隆台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被带至盘锦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2019年9月10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叶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0.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