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驾驶鲁L1****轻型自卸货车,沿日照市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博加油站附近右转弯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相撞,致被害人任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电话拨打120并报警,后在医院被交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归案情况说明;(2)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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