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1********,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厂回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荣**村**号,现住此处。2020年0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8月0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W****小型轿车,沿侯谭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厂县**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司某某的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135.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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