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6月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司某驾驶豫SLE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沿S339省道行驶到东双河镇塘埂村路段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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