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龚某某(不起诉)系夫妻,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叔嫂关系,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了矛盾。2019年7月25日,向某某、龚某某趁宋某某一人在保靖县**镇**村自家玉米地里干活,用木棒对其进行殴打,宋某某被打伤后乘机逃跑,并叫邻居向某甲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宋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6日,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龚某某、向某某对宋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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