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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向某甲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道**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受王某甲(不起诉)委托,帮助**有限责任公司(已起诉)联系购买增值税发票。向某甲在网上联系代开发票的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新桥税务所发票发售柜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金额596936元。向某甲购得发票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发票全部交给**有限责任公司做账。向某甲从中牟利700元。

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向某甲的700元人民币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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