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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向运来)(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江社区临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鼎城区**路**号附近的一家茶馆打牌时因出牌的问题产生冲突并发生了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先打了被害人陈某某一巴掌,随后被害人陈某某用右手打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脸上一巴掌,后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用牙齿咬住陈某某左边眼部,将其左眼睑咬破。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向某某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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