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园**号楼**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2002年开始开出租车,2018年吕某某在等乘客时遇见一人发名片,并称打名片上的电话可以找到“小姐”。2018年8月,吕某某在拉乘客的过程中,因乘客想嫖娼,吕某某便按照名片上的电话联系上张某某,并将嫖客拉到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陕西信合银行门口路边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安排嫖客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了张某某给其的介绍提成费用。自此,吕某某为获取提成收入,共计5次介绍5名嫖客给张某某,收取张某某的提成费用500元。其中,经电子取证,张某某给其微信转账****,合计500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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