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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伟龙)(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庙**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秦某某等人在芜湖市弋江区**土菜馆吃饭。席间,吕某某喝了两瓶左右的啤酒。20时40分许,秦某某通过支付宝滴滴平台为吕某某找到代驾邢某某,让邢某某在**小区北门等待。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小区北门,因行车轨迹异常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取样鉴定,案发时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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