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山西省兴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兴县蔡家崖乡胡家沟村孙某某的汽车修理部内盗窃一个刹车贴,后将该刹车贴卖给胡家沟废品站。2019年7月30日早上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孙某某的修理部院内盗窃两个刹车贴、一个齿轮和一个千斤顶垫墩,**轮车**。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孙某某的修理部盗窃一个铁架子准备拿去卖的时被孙某某等人当场抓获。
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兴金山价鉴字(2019)第039号鉴定,被扣押的被盗财物刹车贴、角铁焊接的灯箱架价格为¥37.5元(人民币叁拾柒元伍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百余元,数额较小,都是废旧物,其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放弃赔偿,也希望不予追究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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