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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伟)(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公司**,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地**,现住本市双塔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1 日7 时23 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辽N****4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双塔区山水鑫苑北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外环路左转弯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同日7时28分,吕某某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 年3 月24日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案发时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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