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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佳)(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樟树**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为了施工方便,于2019年8月8日在弋阳县**乡庙**组的“**”山场做增减挂工程,在施工途中,其未征得树木所有权人的同意和林业部门的许可,擅自授意、指挥挖机叶**将生长在“土禾积”山场中的樟树挖倒,造成被挖倒的樟树毁坏致死。经上饶市百信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的现场勘查得知:被毁坏的香樟树树木共25株,共计活立木蓄积量为1.6146立方米。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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