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10902********1031,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现住址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2时10分许,太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煤城路黄家街路口将涉嫌酒后驾驶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查获。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3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