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豫R*****的小型汽车在方城县望花湖水库南头的饭店路段附近倒车时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18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挪车、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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