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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宗彬)(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十里**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5时45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将郭某某停放在临沂市罗庄区十里阳光小区东侧其经营的十里阳光超市门前的白色奔驰轿车(鲁******)的左前门、前机盖、左前叶子板、右后叶子板用铁条毁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7600元。案发后,吕某某赔偿了郭某某的损失16000元,并取得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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