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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攀贵)(公开版)_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陕西省**局咸旬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园**幢**单元**号,住咸阳市秦都区**楼**。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玛丽,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D****0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号桥南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吕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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