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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效民)(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甘D3****小轿车在会宁县会师镇枝阳街与张某某驾驶的甘D6****小轿车发生轻微剐擦。会宁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接到报警后现场对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9.4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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