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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敬民)(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 名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稷山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1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37mg/100ml )后驾驶**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路段时,被稷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没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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