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 名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稷山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1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37mg/100ml )后驾驶**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路段时,被稷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没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