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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文涛)(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奎屯市**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27日至3月12日;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从奎屯131团九连西果园路口往夹河子方向的水泥板渠处,从一名哈萨克族男子手中以1000元人民币购买一个类似鹰的野生动物标本,当天下午将该标本作为礼物送给了郭某某。经鉴定,该标本是普通鵟的标本,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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