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2********,汉族,专科文化,曲靖市消防救援支队紫云路特勤消防站合同制消防员,非**或政协委员,无党派,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街道**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旧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云******(原号牌云******)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由马龙区旧县街道旧县居委会曹家房一社家中向杭瑞高速公路旧县收费站方向行驶。22时57分,吕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旧县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吕某某呼气测试酒含量为122mg/100ml;经抽取静脉血样检验鉴定,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外,吕某某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吕某某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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