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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组,现住白山市*****号楼*单元*室,退休,居民身份证号2206021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吉F3888N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英才路二水源桥洞下附近附近被交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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