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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号,现住榆林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0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4奥迪牌小轿车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高新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3.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检验含量113.3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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