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2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丰华街绿都城小区大门口,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后吕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及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52万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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