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20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吕某某与受害人车某某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村球场喝酒,饮酒过程中吕某某与车某某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发生打架,当车某某捡起一块砖块时,吕某某在地上捡起一把铁铲打向车某某头部,造成车某某头部流血受伤。经法医鉴定车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吕某某赔偿二十万给车某某(第一期17万元已支付,第二期3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车某某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吕某某的刑事责任。2020年4月22日,吕某某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羊角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吕某某系初犯、偶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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