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无业。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0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9号灰色力狮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路***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11.7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4.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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