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225291999********,汉族,大专文化,**在读**,户籍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镇宁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7日经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宽心,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镇宁自治县游逛,次日凌晨0时许,吕某某行至镇宁自治县城关镇**村**组时,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二楼,在二楼的卧室内翻找到一条银项链后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条银项链依法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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