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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金红)(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辽宁省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后营子组张彩萍家门前,驾驶蒙D****H号轿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其丈夫被害人赵虎撞伤,致赵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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