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6日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一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向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一号干道方向行驶。即日8时许,行驶至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一号干道鑫银商贸公司门口路段,右转弯时未让与其同向直行的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摩托车优先通行,进而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及搭乘于摩托车后座的陈某甲之妻任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即停车电话报警和呼救,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确定任某某已经死亡;民警到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随民警一道回交警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甲、任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的近亲属陈某甲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吕某某另行赔偿任某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1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甲自愿放弃轻、重伤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及任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吸毒,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举报笔录,举报案件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及赔偿款收据,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乙、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机动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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