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6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19年6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刁庄村北河河段利用地笼非法捕鱼,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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