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被害人吴某乙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晚21时许二人在稷山县**街华**小区门口见面后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乙双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甲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44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鉴于双方系朋友之间因琐事引发轻微犯罪,吴某甲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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