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稷峰东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1996年8月8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2020年7 月14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73mg/100ml )后驾驶***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稷山县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振兴路交叉口西150 米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没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